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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6章 佛为僧众制定戒律(2) 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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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按照比丘初犯淫、次犯盗、三犯杀、四犯妄语等次序,佛为僧众制定了尽形寿离**、离不与取、离杀生、离妄语、离饮酒、离着首饰化妆品与香薰衣、离作及观听歌舞、离住高床大床、离非时食、离受蓄金银钱宝等十种根本戒,最终形成了二百五十条比丘戒律。

        根据部派律的规定,年满7岁的正常男子可以出家,先受三归依,再受十戒,成为沙弥,至年满20岁时应受具足戒,成为比丘。年满7岁的正常女子可以出家,先受三归依,再受十戒,成为沙弥尼,旧译息恶行慈女,新译勤策女。

        年满10岁出家的已婚妇女,受六法戒,成为式叉摩尼,也叫六法尼,旧译学法女,新译正学女。学法二年,至年满12岁时应受具足戒,成为比丘尼;年满18岁出家的未婚妇女,受六法戒,成为式叉摩尼,学法二年,至年满20岁时应受具足戒,成为比丘尼。

        式叉摩尼受不**、不偷夺、不杀生、不妄语、不非时食、不饮酒等六法戒之后,在学习期间,犯前四重罪之一的,应当灭摈。犯同款罪性质轻微的,以及犯饮食、饮酒戒之一的,名为缺戒,另译失式叉摩尼法。譬如偷五钱者灭摈,偷不足五钱者名为缺戒,虽然也是犯戒,但是不够灭摈,虽然不够灭摈,但也不是式叉摩尼或沙门释种女所应该做的,故律典称:“若犯者,可更受,应更与戒。”即在悔罪后重新受六法戒,重新计算学期再从头学起,名为“更从始学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出家时已经达到受大戒年龄的,应直接授予大戒。大戒也叫具足戒。律典规定了犯戒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尺度,包括:

        一、驱摈,另译灭摈,音译波罗夷,犯奸淫、偷盗、杀人、大妄语等四重罪之一,开除僧籍逐出僧团。不得再说佛是我大师,也不许跟在比丘后头,任何僧众不得收留,不可教他经句,也不可跟他学习诵经,不可给他衣钵、房门钥匙和药品等物,也不可要他这些东西。

        大妄语是指不得过人法而自称已得过人法的行为,包括对于因缘法、四圣谛、三十七道品中的任何一法不知不见而说已知已见。具体又分故意和无意两种情形。故意妄语是指明知不得过人法而谎称已得过人法,是有意说谎以骗取恭敬供养,佛称之为“随恶现过人法”。无意妄语也叫增上慢,是不得过人法而误以为已得过人法,不是有意骗人。譬如自称我念佛念咒默默祈祷,可以帮助众生消除痛苦,甚至可以改变磁场,净化空气,改善环境,护国息灾,如此自命不凡也是一种增上慢。前者犯波罗夷,处罚重于后者。即使实有过人法也不可随便说,尤其是不可向未受大戒人说等等。其他不实语是小妄语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僧残,音译僧伽婆尸沙,仅轻于驱摈,相当于“留僧察看”,期限为六日。例如犯故意“出精”乃至小妄语等次重罪者,先向僧众报告,名为发露。另住僧团边上名为别住,接受六夜隔离反省,名为行摩那埵。全称波利婆娑摩那埵,波利婆娑意为别住,摩那埵意为六日法。期间如有再犯,隔离日则从再犯之日起重新计算,名为本日治。隔离期满,犯戒比丘要在20位清淨比丘前忏悔,犯戒比丘尼须在比丘、比丘尼各20人前忏悔,然后返回僧中,予以结案名为出罪,余罪类推。

        三、大罪,另译大障善道,音译偷兰遮,是驱摈罪和僧残罪的未遂或预备罪,以及犯前两款罪之一,但情节较轻,如奸淫尸体或有孔的物体,盗窃不足五钱,用死人皮做鞋,杀害畜生,以邪见燃火并诵外道咒语,收受使用木钵等外道器物等等。应按所犯轻重,或在结界內,面对僧众忏悔,或出界外,面对四比丘乃至一比丘忏悔,即可出罪。

        佛在舍卫国时,有位阿罗汉涅槃了。比丘们心想:“佛说人体里有八万户虫,如果火化,就会杀死虫子。”不知如何是好,就去问佛。佛说:“人死的时候,这些虫子也会死去,可以火化阿罗汉的遗体。”所谓虫子譬如精虫等。根据律典,火化遗体不犯杀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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