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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其侯伏完,娓娓道来:“三司将曹孟德所陈,以‘熹平二年’,并‘初平元年’,析分前后。卑下窃以为,熹平二年之前,当既往不咎。熹平二年自中平六年,亦与我无干。初平元年之后,太师易相夺国,诸相恐难免阿党之罪。”
“荀彧,确有王佐之才。”闻三司将罪证,按年代编撰成册。饶是王太师,亦不禁轻轻颔首。
熹平二年,灵帝有诏,赦(刘)宠不案。前罪已赦,无需追究。熹平二年自中平六年,陈年旧事,国相几经变迁,且只罪“首恶”,“胁从”皆免。与王党,亦无干系。
唯有初平元年,董侯都甄。王太师行狐虎之威,易相夺国。自此往后,淮泗诸国,暗中往来罪证,方与王党相干。
如此三分罪期,自是泾渭分明。一目了然。
尚书令桓典遂问:“却不知初平之后,罪例几何?”
“未可知也。”伏完话锋一转:“料想,只需足以论罪,三司必呈天子。”
“何其急也?”桓典不解。
伏完答曰:“曹氏父子所求,乃徐州之地。足论阿党之罪。罢黜四相。便如太师所行,易相夺国也。”只需罢黜徐州四相,曹氏父子,必举曹党继任。如此一来,吕布孤客穷军,仰人鼻息。譬如婴儿在股掌之上,绝其哺乳,立可饿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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