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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说,古代法律其实是人治,而现代法律是法治。
古人在断狱审查上,通常会考虑情、理和法三个方面,所谓严明者,谨持法理,深察人情也;想要公平地处理一桩案件或者事件,就必须参照法理的同时,还要察看人情,用人情来理解法理,用法理来说明人情。
起码这是古代官吏们断案的一个基本原则,说白了其实就是法律虽然是法律,但也要兼顾一下人情。
所谓情法并立,互为轻重,既不以法伤情,又不以情淹法,并重情法,共同为治是也。
这种律法理念,其实是与当时社会制度密不可分的。
比如尊长和后辈发生了打骂杀伤等冲突之时,卑幼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更多的刑事责任,因为尊老是道德情理。
而夫妻之间,因为男尊女卑,丈夫会享有更多的律法特权,而对于子女方面,父亲的特权也要比母亲更多。
比如子女明知道父母犯了罪,如果你不告发,就犯了罪,为法所不容,可如果你告发了,又是不孝,为理所不容,同样是犯罪,唐律甚至规定,子孙告祖父、父母者,子孙处以绞刑!
但如果母亲杀死父亲,不论是嫡母亦或是继母,子女就不再受到法理的约束,即便告发母亲,也是理所当然,因为父亲要比母亲更尊贵更具权威。
这就是古代法律的**性和弊端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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