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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这个实验室并不是说陈舟完全接手了。
他也没有那个钱。
陈舟只是“注资”了一些,在一定程度上,拥有了实验室的决定权,并且获得了实验室的“独立”使用权。
实验室最终的归属,还是那位化学博士的。
这个“独立”使用权,也就是说,陈舟有权在实验室内,使用实验室的设备,做自己独立的课题实验。
而实验室的任何人员,无权干涉。
并且,陈舟所做课题实验的任何成果,都属于陈舟个人所有。
实验室无权将这些研究成果,占为己有。
陈舟猜测,这位化学博士之所以会同意这样的条件,主要还是看他是一位数学家和物理学家,并没有材料学方面的突出表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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