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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上讲因果关系,要想证明对方的病是因为过度加班熬夜产生,那首先需要证明,过度熬夜是否会产生这样的病!
其次还要证明,是否存在过度熬夜的情况……
别觉得这好像根本没必要说,我们就说证据,公司的打卡情况,难道就没有遇到过,明明已经下班打卡了,但却依然得工作的情况吗?
之前就已经说过,现在的公司在这种方面套路太多了。
能否证明加班,得看考勤记录,但如果这个东西也都有问题呢?
规定说六点下班,你六点确实签字下班了,但你也不能走,这个时候的时间怎么认定?
这就是问题所在,并且就算是有考勤记录,在实践判例中,如果仅有考勤打卡记录作为加班证据而举证,公司否认的情况下,仲裁委或者是法院很大可能是会不支持的。
而且,还有一种情况,让你晚上各种加班,然后进行补休,这里又有规定,四小时,补休半天,四小时以上的,补休一天。
但基本上……听听就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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