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置

关灯

第二百五十四章 我带你们去个好地方喔! (8 / 23)

《>为了网站长久运营 请在浏览器设置 *关闭广告屏蔽管理* 方可正常阅读 谢谢支持!!!!......》

        那就是寻衅滋事罪,如果把罪去掉,就是寻衅滋事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很多法学生,亦或者说是法律从业者来说,这个罪名都是最特殊的罪名之一。

        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不确定性。

        哪怕现在有了很多具体的司法解释,但是对于到底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到了什么程度,才算是犯罪,依旧有很多法律从业者都很懵逼。

        其实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,法律确定的情况下怎么都好,最怕的就是这种模糊的范畴。

        周毅和方大状曾经就寻衅滋事罪聊过很多,方大状介绍过,这个罪名的前身是当初的流氓罪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因为一些原因,流氓罪变成了“口袋罪”,所以流氓罪取消了,但是有了寻衅滋事罪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且千万不要小看它,有了那四种行为的,只要达到“情节恶劣”“情节严重”,亦或者是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”的标准,就会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    注意,是五年。

        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