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>为了网站长久运营 请在浏览器设置 *关闭广告屏蔽管理* 方可正常阅读 谢谢支持!!!!......》
宋朝的基层司法审判机关设在县一级,由其知县负责。但县级司法机关只能处理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;徒以上的,知县搜集证据,并对案件审理明白,然后上送州里,这称叫“结解”。县知事对于刑事案件,原则上应亲自审理。县属镇岩官员,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,以笞为限,应处杖以上的案犯,即送县讯办,不得自行决断。杖以下的刑事案件,由县判决执行,知县署名。县狱只羁押未决犯,已决犯笞、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,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,故不羁押已决犯。
所以电视机里放宋朝知县在法场监斩都是错误的。
但州一级就不一样了,凡属处徒以上的案件,均需送到州里处理,州可以判决执行徒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。
也就是说,只要不是犯了谋反、谋逆之类十恶不赦的大罪,案子都可以归州里管。
自然,王琛在听到曾环的话后,觉得对方是在推脱。
或许是曾知州刚刚求着王琛办过事,细心解释道:“王知州,州是有权处理死刑案件,但是不知道你听过‘法重情轻,情重法轻,事有可疑,理有可悯’等特殊案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,这叫奏谳。凡奏谳的案件,都要由大理寺详断,根据我朝律法《宋会要》“刑法四”的规定:凡应奏谳而不奏谳,或者不应奏谳而奏谳的,知州都要受一定的处分,为的就是防止我等在办案上的专断或者推诿。”
王琛怔了下,“你是说冷艳的案子有蹊跷?”
“不是蹊跷。”曾环摆摆手,道:“华氏十三口被灭,震惊通州,年前的时候,此案我已经上报朝廷,正巧戍兵中有人认出疑犯冷艳,便拿了下来,幸好和她随行的一名叫做贺连的书生告诉我等,冷艳乃是你府里的人,我等才没有移交大理寺,留在了路监司,不然,此等惊世骇俗的灭门案,一定会有大理寺全权负责。”
贺连?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