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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加上那时候都是文言文。
很多字词都有歧义或多意,同时断句方面还有问题,所以官员在解读法律条文的时候,一旦有所偏向,或者刻意护着谁,那是很容易擅自改变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的。
至于二,就是刑不上大夫。
从春秋战国开始,甚至于再往前追溯,很多刑罚都是可以用爵位或者金钱抵消的,只有法家势力比较强大的一些国家,相关律法执行的可能会比较严格,能够执行到一些中小型贵族身上,但也只能局限于中小型贵族,真正的大贵族和诸侯王,就算是法家势力也管不到。
后期法家势弱,儒家势大。
刑罚就更不能加身了。
只要不是触犯皇家或者同等贵族的罪恶行为,很多时候只会有一些轻微惩罚,普通百姓的性命与官员世家的性命,完是两个等级。
那时候虽然有法律存在。
但那只是管理平民的法律。
贵族法律,看皇族和其他统治阶层彼此之间的利益以及心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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