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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四五章 抓孔府大管家 (2 / 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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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那些人”自然就是之前陈洪抓的那些倒卖粮食的人。根据锦衣卫探查的结果,这些人都是孔家的人,只不过一直被看押着,还没审问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些人没有爆出自己的主子,毕竟按照大明律,他们可以不说。在大明律之中,有亲亲相隐的说法。

        早在汉代,就已经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,史称“春秋决狱”,正式确定了“亲亲相隐”的司法原则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后,历代王朝都延续了这个原则,并加以发挥。唐朝将其扩大到了“同居相隐”,就是说没有亲属关系的奴婢等也负有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大明律》同样规定了“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”“弟不证兄、妻不证夫、奴婢不证主”的法律原则。

        儿子包括儿媳,若向官府告发父亲、公公的罪行,官府将以“不孝”罪对儿子、儿媳处以重刑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“亲亲相隐”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其例外情况的。由于亲亲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“孝”,而根据儒家理论,封建社会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对君主的“忠”。

        那么,当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时候,只有舍孝而取忠。因此规定:“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,此等三事,并不得相隐,故不用相隐之律。”

        也就是说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三种罪,不适用同居相隐这个原则,必须揭发。(谋反和谋叛都好理解,这个“谋大逆”的罪名,是指破坏封建皇帝的宗庙、陵墓及宫阙的行为。)

        原本这些人为孔家隐藏,如果真的要审问的话,反而容易横生枝节,也没有办法牵连到孔家的头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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