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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章 顶罪 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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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另外,受害者身上的锐器伤都相对浅表,凶器为一柄单刃水果刀,不算锋利,推测作案人的力量应该也不大,而且,通过锐器攻击方向判断身高,作案人应该要比死者矮,在一米五五到一米六之间,与阮轩民的身高并不相符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地上的鞋印、血鞋印,我推测要么作案人的脚异常的大,要么就是故意穿了大几码的鞋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后者的可能性大一些,”柴宁宁接话说:“我们对现场的足迹做过步态分析,发现作案人的步态相当别扭,重心落点也异于寻常情况,推测为鞋子不合脚导致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另外,我们通过静电膜采样法,提取了现场所有足迹,发现有一组,不论鞋长还是花纹样式、磨损程度,都与阮轩民被捕当天穿着的皮鞋一致,证明了他近期确实进入过现场。

        但血足迹,虽然鞋长与阮轩民一致,但花纹样式却截然不同,磨损程度也并不对等,我又把阮轩民家里所有的鞋都去了过来一一对比,没有能与之对应的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就引申出两种可能,要么,先前大队同事得出的‘作案人一人’的判断错误,阮轩民为作案人之一,参与了凶杀;要么,阮轩民在凶手离开后进入其中,干了些收尾的工作,刻意留下了自己的痕迹,以此冒名顶罪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噢?”荀牧问道:“你认为哪种可能性大些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后者,”柴宁宁不假思索道:“通过现场痕迹判断,仅有一人在于死者搏斗,总不能另一名作案人始终在看戏吧?所以我认为,后者可能性相对大很多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冒名顶替啊。”荀牧十指交叉:“而且,元凶长得不高,力量也不大,但偏偏那根棒棒特别大么。”

        柴宁宁嘴角一抽,坐了回去。

        凃仲鑫又说:“另外,我也给嫌疑人重新做过鉴定,没问题,嫌疑人确实完全丧失了性能力,外阴被彻底切除,并进行过尿道口再造术,他没可能侵犯死者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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