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>为了网站长久运营 请在浏览器设置 *关闭广告屏蔽管理* 方可正常阅读 谢谢支持!!!!......》
“喏。”程昱领命。
所谓“左官附益阿党之法”,乃是“左官律”、“附益法”、“阿党法”等,一系列限制诸侯王权之律令总称。
《汉书·高五王传·燕灵王刘建传》曰:“自吴楚诛后,稍夺诸侯权,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。”
其一。“仕于诸侯为左官”。注曰:“人道右上,今舍天子而仕诸侯,故谓之左官也。”今汉以“右”为尊,以“左”为卑。出仕朝廷,称右官,仕任诸侯,为左官。
前汉时,左右尊卑,泾渭分明。出仕诸侯,受诸多限制。譬如,不能居于京城,不能擢为朝官,诸侯犯法,需连坐论罪等。且不经中央派任,而私仕于诸侯,即为“左官罪”。《汉书·严助传》,记有外与诸侯私交,而被弃市之案例。
如此可知。蓟王当初,不过十里少年。万幸求得“便宜行事”之权。且凡有封赏,皆上表朝堂,请天子下诏。故有“表赐”,“另表”二字。
其二。《汉书·诸侯王表》曰:“设附益之法。”注曰:“封诸侯过限曰‘附益’。或曰阿媚王侯,有重法也。”
乃指,朝臣交结诸侯,助其获不正当得利,或受诸侯王贿赂,皆为“(阿)附(受)益”,重者亦被弃市。
其三。“诸侯王有罪,傅、相不举奏,谓之阿党。”
所谓阿党,是指诸侯有罪,傅相不举报,则傅相有罪,重亦至弃市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